
图为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。(资料图片)
当地时间9月24日,第81届联合国大会高级别周期间,纽约举办了一场以和平、团结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国际交流活动。与会人士围绕国际协作、和平建设与社会包容等议题展开讨论,探讨在全球变局与多元分歧中凝聚共识、共促发展的路径。
这些议题引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:在一个分歧日益复杂的时代,和平究竟依靠什么来支撑?
维护和平离不开外交斡旋、安全保障和国际法治,也需要能够改善生活、扩大机会和维系合作的现实基础。当许多国家和群体难以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福祉时,发展失衡与社会排斥便可能削弱人们对合作的信心。和平建设因此需要关注,如何让更多人拥有参与发展、改善处境的实际能力。
创新由此进入和平建设的视野。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生产能力、改善公共服务,为应对共同挑战提供新的工具;但它也可能扩大能力差距、强化技术依赖,甚至增加冲突风险。创新能否支持和平,取决于这些力量受到怎样的引导和约束。
创新合作能够为和平积累共同利益与互信,但其成效取决于持续的制度建设和实践。全球创新治理的责任,就是使发展机会更加开放、收益与风险得到合理分配,并让不同主体能够在可信的规则下持续合作。
一、共同发展:让技术转化为自主能力
创新对和平的支持,首先体现为扩大改善生活的实际机会。对于面临公共卫生、粮食安全、能源供应和自然灾害等挑战的国家,获得适用技术、培养专业人才、提高自主应对能力,具有直接的发展意义。
但获得技术与拥有发展能力之间,存在容易被忽视的距离。购买设备,并不等于能够维护和改进设备;接入平台,也不等于能够根据本地需要调整服务。技术进入一个国家之后,能否留下知识、人才和组织能力,是衡量合作质量的重要尺度。
当地时间9月23日,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在安理会“人工智能与国际安全”公开会上提出,应防止数智鸿沟加剧发展鸿沟,加强对全球南方的支持,促进科技成果的和平利用。这一议题所指向的,正是技术进步与发展普惠之间需要弥合的距离。
全球创新合作的公平性,既要看各国能否获得技术,也要看它们是否具备理解、应用和改进技术的条件。缺少人才、基础设施与机构支撑,形式上的开放仍可能使机会集中于少数主体。因此,技术可及、知识共享与能力建设需要同步推进,使外部技术逐步转化为本地发展的持续动力。
如果核心知识始终封闭,维护服务高度依赖外部,或者使用成本超出当地长期承受能力,技术合作便可能形成新的依赖。项目结束之后,设备仍在,能力却未必留下。合作设计应从本地需求出发,明确培训、维护、知识产权与后续服务安排,让当地人员和机构能够参与方案调整。
以气象智能预警应用为例,其价值不能只看模型是否完成部署,还应看当地能否理解预警信息、维护运行系统,并将预警连接到社区通知、应急响应与人员避险。只有进入本地行动体系,技术才可能持续保护生命、减少损失。
这也意味着,创新合作应尊重不同的发展条件。先进程度并非唯一标准,适用性、可负担性和可持续性同样重要。能够由当地掌握、回应真实需求的技术,往往更有利于形成长期公共价值。
发展能力的增强不能自动消除政治分歧,却能够增加共同解决问题的空间。当合作帮助更多人改善生活、减少脆弱性,各方维护合作便拥有更具体的理由。创新对和平的贡献,首先建立在这样的现实利益之上。

2026年7月16日,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协定签署仪式在上海举行,29个国家代表签署协定。图片来源:外交部
二、风险与分配:让技术力量受到责任约束
创新不会自动带来和平。技术能力可以用于改善生活,也可能被用于扩大控制、强化对抗或制造新的不平等。创新越有力量,治理就越需要回答其用途、边界与责任。
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中的误判风险,关键技术出口管制的泛化,数据跨境流动中的规则差异,以及数字平台的市场集中,都表明技术进步会影响安全、利益分配与权力关系。治理需要维护合理创新空间,同时约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应用。
在高风险领域,技术系统的复杂性不能成为责任模糊的理由。对于可能影响冲突决策、武器使用或重要公共服务的系统,应明确谁有权部署、谁负责监督、谁能够暂停运行,以及发生损害后如何追究责任。效率提升不能替代法律与伦理判断。
更广泛地看,创新治理需要回答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:谁参与规则制定,谁分享创新收益,谁承担技术风险。规则影响进入创新体系的条件,收益影响合作能否被接受,责任与救济则影响出现问题后能否恢复信任。
技术优势容易转化为规则影响力。资源较少的国家和机构,即使拥有参与资格,也可能因专业人员不足、信息获取困难和参与成本过高而缺少实际影响。公平参与需要制度上的开放,也需要支撑这种开放的知识与资源。
收益和责任安排应尽可能在合作开始时明确。联合研究中的知识产权归属、数据使用中的授权与回报,以及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划分,都关系到长期合作。合理保护创新投入与公平分享合作成果,需要在具体制度中协调。如果收益集中于少数主体,而损害主要由缺少选择能力的人群承担,合作就难以建立稳固的基础。
这些责任需要落实到具体主体。政府应建立清晰、适度且可以执行的规则,并提供必要救济;企业应对产品安全、部署方式和可预见影响承担相应责任;科研机构应如实说明技术局限与评估条件;国际合作机制则应促进信息交流、共同评估和规则协调。
各国未必能够迅速形成完全一致的制度,但可以逐步明确安全底线,减少相互冲突的要求。可信的治理,使参与者能够理解规则、预判责任并寻求救济,也使技术竞争更有可能保持在可管理的范围之内。
三、包容与参与:让受影响者能够影响决策
创新治理既关乎当下,也关乎后代所继承的选择空间。今天形成的技术标准、基础设施与制度安排,可能长期影响社会运行。因此,谁能够参与塑造这些安排,是一个具有现实后果的问题。
拥有技术、资本和专业知识的主体,往往具有较强的决策影响力。发展中国家、青年群体、社会组织和受技术应用影响的人们,也应有适当渠道表达关切。不同经验进入决策,有助于发现单一视角难以识别的问题。
形式上的在场,只有转化为表达意见、影响决策和获得必要支持的能力,才构成实质参与。如果参与者只能听取既定方案,无法获取信息、提出议题或回应评估,席位的增加未必意味着治理更加包容。
能力建设与治理参与相互支持,却不能相互替代。前者关注能否理解和使用技术,后者关注能否影响技术应用的规则与方向。能够使用技术的人,同样需要在影响自身权益的决定中获得表达机会。
对发展中国家而言,实质参与需要专业支持、机构能力和持续资源,使其能够评估影响、提出方案并形成独立判断。对青年而言,除了教育、科研与实践机会,还需要参与长期影响的讨论,避免当前决策只计算眼前收益,而忽视后来者承担的成本。
受影响群体则能够提供技术指标之外的生活经验。一项系统即使在测试中表现良好,也可能因语言、残障、收入、地理位置和数字技能差异而排除部分使用者。让这些群体参与需求识别与效果评估,有助于发现服务中的盲点。
多元参与需要与明确责任相结合。政府承担公共决策责任,企业承担研发应用责任,科研机构提供专业评估,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需求表达与监督。包容的程序应让不同意见得到认真考虑,同时使决策责任清晰可追溯。
参与的成效最终要通过反馈检验: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回应,方案是否作出合理调整,项目是否改善了实际处境。当参与者看到意见能够产生影响,才会形成持续投入的动力,规则也更容易获得理解与接受。
创新治理对和平的支持,正在于使不同主体能够通过公开、可预期的程序表达关切、协商利益并处理分歧。它不能消除所有矛盾,却能够增加通过合作解决问题的可能,为共同生活积累社会信任。

四、合作与行动:让共同利益经得起分歧
创新合作能够增加交流,但交流只有连接共同投入、实际成果与稳定规则,才可能逐步转化为互信。联合研究和长期项目,使各方更清楚地理解彼此的能力、需求与约束;共享成果,使维护合作成为现实需要;透明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,则为遇到困难后继续合作提供条件。
共同利益需要在差异中形成。合作各方在资源、技术和议价能力上往往存在差距,适用相同规则未必产生公平结果。项目设计应使资源较少的一方拥有可履行的责任、合理收益和必要支持,避免合作长期固化为单向依附。
政治分歧也可能冲击科研与产业合作。维持合作,需要明确项目范围、法律要求与责任边界,并为情况变化预设调整程序。项目暂停时的数据、资金、人员与成果如何处理,应尽可能事先安排,减少突发变化带来的损害。
资源约束则要求合作设定可实现的目标。缺少资金、人员和执行机构的宏大议程,容易停留在宣示层面。需求清晰、能力匹配、可以分阶段评估的项目,更有利于形成可靠预期。能够持续产生公共价值的具体合作,同样可以成为互信的起点。
2025年9月,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治理倡议,强调主权平等、国际法治、多边主义、以人为本和行动导向。对于创新治理,这些理念需要转化为公平参与、责任分担与持续执行的具体安排。
在人工智能领域,中国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,并提出《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》。2026年7月16日,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协定签署仪式在上海举行,29个国家代表签署协定。这些行动为扩大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,其成效仍需通过能力提升、平等参与和实际应用加以检验。
世界创新大会(WIC)自2017年创立以来,持续推动科学界、产业界、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。对于国际交流平台,重要责任是使思想交流连接具体合作,并通过持续跟进,让项目形成受益者能够认可的成果。
合作评价应关注长期变化:本地机构是否更有能力,参与者是否拥有更多选择,成果能否在外部支持减少后继续发挥作用。这样的评价,有助于把资源投入真正有效的合作,积累可以延续的公共价值。
全球创新治理的行动意义,最终体现为不同主体能够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共同工作。让合作拥有公平条件、明确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渠道,才能使共同利益经得起分歧,使交流逐步形成持久联系。
结语
创新治理的责任,是让技术进步扩大共同发展的机会,让风险约束与收益分享形成可信的合作规则。只有把共同发展的愿望转化为持续的合作,把技术进步转化为更广泛的福祉,创新才能为持久和平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。
主要参考资料:
1. 《傅聪大使在安理会“人工智能与国际安全”公开会上的发言》,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站,2026年9月24日发布。
2. 习近平主席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讲话,2025年9月。
3.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:《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:中国的理念、倡议与行动》,2026年6月。
4. 外交部:《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协定签署仪式在上海举行》,2026年7月16日。

作者谢云龙,系全球创新战略与治理学者,世界创新大会(WIC)创始人、秘书长。主要开展中国与全球创新战略、创新政策、创新治理及创新发展模式研究。

文章来源:世界创新大会,版权属于原作者,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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